男子状告公安行政违法并索赔15万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仲蓉蓉)怎样息诉息访、劳动教养能否实现通过劳动改造和教育有错误的人?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杂糅在昨日广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民告官案中。男子周铜池在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上访时,有用拳打信访牌等扰乱办公秩序的举动,结果被劳动教养一年半。周铜池获释后,状告公安机关行政违法,要求撤销劳教决定并索赔15万元。
记者昨日见到周铜池,他依旧说话有障碍,只能用手语与人交流。周铜池不是哑巴,说话困难是因为胸肋受伤喘不上气,而胸肋是在看守所里被人打伤。
2009年8月18日,周铜池为自己在看守所受伤一事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信访室要求答复。之前,他要求看守所赔偿。因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周铜池情绪失控,将信访室的牌子扯下用手捶打,并将办公桌面的杂志推到地上。随后,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肆意打砸室内物品,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他人扬言实施放火,扰乱社会治安”等缘由,决定对周铜池实施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今年2月25日,周铜池劳教期满,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并申请国家赔偿15万元。庭审时,周铜池的代理律师提出处罚明显畸重、作出劳教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存在“重复处罚”等情况。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铜池“多次被判刑和治安行政拘留,可见其实施涉案的违法行为不是偶发性的,是因其对社会和政府部门极度不满,一旦其个人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时,就采取极端手段,以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而满足其诉求”,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律师 上访导致劳教 不利矛盾化解
周铜池代理律师称,劳教制度所依据的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1982年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两个规定均为部门规章。
原审法院认定,劳动教养并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是“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也是对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而根据立法法规定,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广州市劳教委方认为,公安部1982年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是有效力的法律条文,劳教决定于法有依。
代理律师称,从周当时的行为看,基本上属于发泄不满情绪,毫无预谋可言。何况公安机关业已作出行政处罚,何以再对同一行为实施劳动教养?
“信访为的是为心怀冤屈者提供帮助,当事人情绪激动,需要信访人员以疏代堵予以安抚。劳动教养制度勿需审判,当事人没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劳教一年半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